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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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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流程


  1.1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

  标准:采购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的采购品目填写。主管部门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计划会同本部门采购计划集中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核定的受理权。

  1.2采购人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3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开展采购工作。

  1.4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制订初步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

  1.5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

  标准: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审核权。

  1.6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会同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

  1.7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或不备案答复。

  标准: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未经合规性检查的采购文件不予备案;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备案。重大采购项目备案的初审权。

  1.8采购文件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通过备案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作采购文件。

  1.9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事宜。

  1.10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11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1.13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可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1.1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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